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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24006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无 |
行政许可 |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全文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没有困难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实物/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原件查验 |
3 |
代理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原件查验 |
4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实物/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
|
5 |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 |
|
注:1.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xj-n-tax.gov.cn/zxbs/ssxz/bdxz/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名称、具体地址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导航栏目。
访问地址:http://www.xj-n-tax.gov.cn/yqlj/bsfwt/
2.网上接收:http://12366.xj-n-tax.gov.cn/
(二)办理时间
1.窗口报送:按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时间
2.网上预申请:无时间限制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申请人补正材料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送达决定文书
十一、办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2.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列明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途径,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3.审查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
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只在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5.听证。
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1)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税务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税务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
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提前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不准予税务行政许可
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请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导航栏目查询(访问地址:http://www.xj-n-tax.gov.cn/yqlj/bsfwt/)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二)电话咨询:请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导航栏目查询(访问地址:http://www.xj-n-tax.gov.cn/yqlj/bsfwt/)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三)网上咨询:请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在线咨询栏目咨询(访问地址:http://www.xj-n-tax.gov.cn/zxbs/zxzx/)。
(四)电子邮件咨询:无。
(五)信函咨询:请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导航栏目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地址(访问地址:http://www.xj-n-tax.gov.cn/yqlj/bsfwt/)或信函咨询新疆12366纳税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五星南路198号华瑞大厦4楼,邮政编码830002)。
十八、监督和举报渠道
监督和举报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举报:新疆12366纳税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五星南路198号华瑞大厦4楼)。
(二)电话举报: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
(三)网上举报:无。
(四)电子邮件举报:无。
(五)信函举报:新疆12366纳税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五星南路198号华瑞大厦4楼,邮政编码830002)。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请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导航栏目查询(访问地址:http://www.xj-n-tax.gov.cn/yqlj/bsfwt/)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二)办公时间:请致电主管国税机关查询,联系电话请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导航栏目查询(访问地址:http://www.xj-n-tax.gov.cn/yqlj/bsfwt/)。
(三)乘车路线:请致电主管国税机关查询,联系电话请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导航栏目查询(访问地址:http://www.xj-n-tax.gov.cn/yqlj/bsfwt/)。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或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12366.xj-n-tax.gov.cn/)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