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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09日 10:59:32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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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自治区国税系统)内部财务管理审计工作,完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财务管理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在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本单位的领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行为。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上一级内部审计部门和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内部审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自治区国税系统的内部财务管理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五条 预算管理审计

  (一)预算编制审计

  审查预算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区国税系统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预算执行审计

  1.审查是否严格按照预算批复使用资金,各科目之间、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之间是否混用;

  2.审查决算编制真实性,对决算和当年预算进行比较,评价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3.审查区局和各地、州、市级国税局机关实际基本支出(不含为下级单位集中支出的部分)是否符合自治区国税系统预算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收入审计

  (一)拨入经费审计

  审查由上级预算单位拨入的经费是否存在擅自截留、拖欠下级预算单位款项的行为。

  (二) 其他收入审计

  1.审查各项其他收入是否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是否及时、足额入账;

  2.审查各项其他收入的取得是否合法,有无违规取得其他收入,有无将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等转为本单位其他收入,有无与企业不正常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不正常的结算行为;

  3.审查其他收入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

  第七条 支出审计

  (一)拨出经费审计

  审查是否存在向无预算关系的单位拨款的情况。

  (二)基本支出审计

  1.人员支出审计

  (1)审查津贴补贴是否按规定发放;

  (2)审查发放的工资(含离退休费)、津贴补贴是否通过“应付工资(含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核算;

  (3)审查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中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是否按当地政策规定计提或发放。

  2.公用支出审计

  (1)审查日常公用支出核算是否准确、合规,有无不按审批程序支出,有无白条支出,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合规;

  (2)审查办公用品采购是否符合规定、核算是否真实,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是否列入预算、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3)审查差旅费和会议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公款出国、旅游等支出,是否超出预算和支出标准,是否存在以会议费名义列支招待费,将会议费结余转作账外资金;

  (4)审查日常开支的维修(护)费用支出是否列入预算,是否有工程预决算报告,维修费结算是否规范,审批、报销手续是否健全,是否有超出规定限额的大额维修项目不按基建项目进行申报的现象;

  (5)审查办公设备购置和其他设备购置是否符合预算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规定,购置设备是否列入预算,设备采购的审批、验收、报销手续是否健全,应实行政府采购的是否实行了政府采购,是否及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三)项目支出审计

  1.“三代”手续费审计

  (1)审查协议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合法,协议约定的提取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审查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三代”手续费,是否以现金支付手续费;

  (3)审查有无挪用“三代”手续费、虚列手续费支出、违规收取返还的“三代”手续费现象;

  (4)审查是否擅自扩大代征代扣代收税款范围支付“三代”手续费;

  (5)审查“三代”手续费支出是否具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及相关依据。

  2.办案经费审计

  审查有无扩大办案费开支范围,是否存在发奖金、福利、补贴现象,是否有年底将基本支出一次性调账的情况。

  3.其他项目经费审计

  审查金税运行费、基建经费、税收资料调查经费、车购税专项经费、中西部困难补助经费、两证经费、纳税服务宣传经费支出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扩大开支范围,专项结余是否按规定结转下年。

  第八条 结余审计

  审查期末结转收支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转移、隐瞒结余,会计报表的结余金额是否正确。

  第九条 现金审计

  审查现金收支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收入不入账、“白条”抵库、挪用现金或公款私存情况。

  第十条 银行存款审计

  (一)审查是否存在零余额账户之间、零余额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之间划拨资金的情况;

  (二)审查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是否经过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往来款项审计

  (一)审查往来款项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将税款、罚款、滞纳金记入往来款项;

  (二)审查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的清理是否及时;

  (三)审查呆帐的核销是否真实、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审查本单位资金有无被外单位和个人违规占用,有无违规进行对外投资,是否存在单位职工非正常借款;

  (五)审查有无办理越级借款、同级单位借款、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借款,有无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问题。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审计

  (一)审查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评价其是否健全和有效;

  (二)审查固定资产账、卡、物是否相符,有无资产流失现象;

  (三)审查固定资产增加是否按规定审批、验收,及时核算;

  (四)审查固定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是否符合处置审批权限;

  (五)审查出售资产前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出售价格是否低于资产评估价值,处置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六)审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运行审计

  审查重大经济事项和经费开支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和程序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和审计后续阶段。

  第十五条 审计准备阶段。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根据上级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本单位的工作要求,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报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备案。审计计划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审计总体目标、审计工作重点和审计时间安排。根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一) 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根据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审计任务确定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内容包括审计工作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组织与分工、工作要求等。

  (二) 组成审计组。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从审计人才库中抽选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发出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10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内部审计通知书》,在特殊情况下,审计组可以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实施审计。《内部审计通知书》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审计组成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等。

  第十六条 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测试和评价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进行审计,收集审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取证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

  (一)调查了解基本情况

  审计组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其他情况介绍,并查看以下相关资料。

  1.被审计单位制定发布的财务管理文件;

  2.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预算批复、资产状况;

  3.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及其工作情况等资料;

  4.税收会计、银行账户、财务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相关资料;

  5.固定资产增加、处置报批手续等相关资料;

  6.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请示、批示、批复;

  7.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和经费开支的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记录和相关会议纪要等资料;

  8.国家税务总局、上级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关出具的报告、意见书和处理决定等文书;

  9.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和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测试和评价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严密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预算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

  1.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是否完整、全面;

  2. 评价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各项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能否维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能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能否保证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3. 评价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真正落实,是否有利于改善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审核财务相关资料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组分工和审计工作要求,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取证。在取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编制《内部审计取证记录》,收集证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完整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材料的合法性。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五)评价审计项目

  审计人员在审核财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充分利用各种表格,整理、概括和记录审计证据。

  审计组根据检查取证的结果,要对审计项目提出综合性评价意见。

  (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遵循“一事一稿”的原则,依据《内部审计取证记录》编制。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初步交换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问题进行确认,保证真实、完整地反映与查出问题和审计结论有关的事项。审计工作底稿须经审计组组长审核、签字。

  《内部审计取证记录》及各种审计证明资料应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第十七条 审计终结阶段。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一)撰写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并提交内审部门审核。

  2.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3)实施审计过程;

  (4)审计评价意见;

  (5)审计发现的问题及依据;

  (6)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整改意见。

   3. 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评价,应当以审计查证或者认可的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4.审计评价应当采取写实方式描述审计结果,避免鉴定式的抽象评价。

  (1)审计评价应当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

  (2)审计评价应当依据审计查明的事实进行,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

  审计组认为审计中发现的不应当列入审计报告的问题,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向内审部门报告。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报告在报送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之前,审计组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送交审计组。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经审计组核实,应修改审计报告,并说明核实的方法、过程以及提供核实资料作为修改报告的附件备查。

  (三)审计报告的审定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其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在审核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应责成审计组进一步核实。

  (四)出具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1、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出具《审计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审计内容、范围、方式、时间,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及依据,提出整改要求。

  2、对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除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出具《审计决定》。《审计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违纪行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执行的时限和要求,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等。

  (五)审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分管局领导在接到内部审计部门报送的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后,经规定程序审核签发。

  (六)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后,应书面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审计案件移送

  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后续阶段。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主要内容,将审计结果形成文稿,送内部审计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通报。

  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审计效果进行总结。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拒绝审计、拒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阻挠、破坏以及有其他干扰审计工作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做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限期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三)对有破坏和干扰审计工作行为的责任人员,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做出以下审计处理:

  (一)通报批评和纠正违规行为;

  (二)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收入;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占有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五)责令调整有关账务;

  (六)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七)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重大案件不移送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税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新国税发〔20067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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