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注册税务师请进
2016年11月09日 10:59:32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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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区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由各级国税局财务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实行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一)自治区国税局财务管理处主管区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区国税系统的集中采购活动,负责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级国税局的财务管理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采购工作的需要,成立由主管局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立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监察、需求、技术等部门参加的政府采购工作组。

  (三)各级国税局的政府采购工作主要通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政府采购工作组和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

  各级国税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制度,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具体职责是:

  (一)审议政府采购工作组提出的政府采购方式。

  (二)审议政府采购工作组提交的招标评标原则。

  (三)审议政府采购工作组提交的评标报告。

  (四)审议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或争议事项。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事项及审定意见记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作组的职责

  政府采购工作组负责项目采购程序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项目采购方式的具体建议。

  (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组织发标、开标、评标及谈判、询价的具体工作,组织合同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三)提出入围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入围产品、供应商的产生办法。

  (四)提出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的建议。

  (五)提出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建议,包括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聘请评审专家的人数和办法。

  (六)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府采购工作组对采购事项的建议和研究意见记入《政府采购工作组会议纪要》。

  第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区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应当设立综合管理岗位、项目操作岗位、审核监督岗位、合同执行岗位等四个政府采购岗位。

  地、州、市国税局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 综合管理岗位职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界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界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办理备案和审批事项,拟定质疑答复意见等。

  第十一条 项目操作岗位职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谈判、询价的具体业务,拟制政府采购合同等。

  第十二条 审核监督岗位职责:审核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文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等。

  第十三条 合同执行岗位职责:办理合同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手续,编报采购信息报表等。

  第十四条 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并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实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设立项目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部门及人数,依照政府采购工作组提出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部门派出的具体人选由各部门确定。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后的评标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制定评标细则,开展具体评标工作。

  2、提交评标报告及提出相关建议。

  3、负责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的职责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设立谈判小组。

  (一)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谈判小组的部门及人数,依照政府采购工作组提出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

  (三)谈判小组负责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制定谈判文件。

  2、参加具体谈判工作。

  3、负责推荐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谈判结果报告。

  4、应负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询价小组的职责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设立询价小组。

  (一)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聘请的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询价小组的部门及人数,依照政府采购工作组提出,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

  (三)询价小组负责询价采购的具体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制定询价文件。

  2、参加具体询价工作。

  3、负责推荐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询价结果报告。

  4、应负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自治区国税局财务管理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的规定,明确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范围。

  第二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自治区国税局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分散采购,是指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行委托采购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区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规定的方式组织实施,主要有招标采购、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以及授权采购等方式。

  (一)区国税系统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通过“中国税务政府采购”(http://www.ctaxnews.com.cn/swcg)公布的信息进行。

  (二)区国税系统的授权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在取得自治区国税局授权后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自治区国税局通过采购人填报《自治区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方式进行授权。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经财政部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核,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执行。

  第五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税局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项目由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确定。

  第二十八条 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 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编制、审核、汇总、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一)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三)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十条 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自接到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预算后,及时组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各地、州市国税局应当自接到自治区国税局下达的预算批复后,按要求将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自治区国税局财务管理处。

  第六章 政府采购程序的基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购项目进入程序

  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的采购项目实施采购时,采购项目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需逐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由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的规定,具体办理委托、采购手续。因税收业务或技术等特殊原因,需要紧急采购的,可以申请授权采购。

  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由项目需求部门(或汇总系统采购计划的部门)提交业务需求(附立项报告)、采购需求,项目技术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提交技术方案(含技术指标、技术要求,下同)等有关资料;财务管理部门审核落实项目采购预算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业务需求与技术方案的提交程序

  采购项目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交项目业务需求与技术方案。

  (一)项目业务需求由需求部门提交财务管理部门。在提交项目业务需求时,项目需求部门的负责人应审核签字。

  信息化应用系统项目由项目需求部门提供业务需求、项目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方案,其中技术方案经过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的项目,还需提供专家签字的书面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提交财务管理部门。

  (二)项目技术方案由技术部门提交财务管理部门。在提交项目技术方案时,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应审核签字。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与技术问题的协调程序

  在采购过程中,对商务与技术问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对内商务部分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技术部分由技术部门负责。对外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统一由政府采购工作组组织办理。

  (二)政府采购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对商务条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需要报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按规定办理。

  (三)政府采购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对技术方案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由技术部门负责办理,需要报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聘请程序

  评审专家的聘请程序应符合《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聘请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按照以下顺序产生:

  1、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2、从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3、对特殊项目所选专家的专业,须与采购项目相符。可从《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4、按照上述办法仍然无法产生的,由采购人确定。

  (二)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以外聘请、产生评审专家的,应当在评标、谈判、询价工作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财务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程序

  采购方式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政府采购工作组对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论证,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进行审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各有关条款关于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规定,提出采用采购方式的具体意见,同有关采购事项一并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超过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其它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工作组提出采用采购方式的具体意见,同有关采购事项一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逐级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审批或备案,按照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批准的采购方式执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报批报备手续。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实施程序

  (一)公开招标程序

  1、政府采购工作组负责编制采购实施方案,报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实施。采购实施方案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和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建议或意见。招标文件包括:提出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合同条款等实质性要求、废标条款等。

  2、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政府采购工作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政府采购工作组负责组织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发放招标文件。

  4、政府采购工作组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报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根据审定结果,政府采购工作组发中标通知书。

  5、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意见,项目需求部门负责与供应商商定合同或协议的条款,提交政府采购工作组审定,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随同政府采购资料一并归档。

  (二)邀请招标程序

  1、政府采购工作组编制采购实施方案,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采购实施方案包括编制招标文件,提出入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入围产品、入围供应商的产生办法,或对入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入围产品范围、入围供应商范围提出具体意见;提出项目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具体建议或意见等。

  2、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的,由政府采购工作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政府采购工作组负责组织发布公告、组织发标、开标。

  4、政府采购工作组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或经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报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根据审定结果,政府采购工作组发中标通知书。

  5、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意见,项目需求部门负责与供应商商定合同或协议的条款,提交政府采购工作组审定,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随同政府采购资料一并归档。

  (三)竞争性谈判程序

  1、政府采购工作组编制采购实施方案,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采购实施方案包括编制谈判文件,对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提出具体意见,组建谈判小组的具体建议或意见等。

  2、政府采购工作组负责向入围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

  3、政府采购工作组负责组织谈判小组开展谈判。谈判小组经评审后提交谈判结果报告,提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或经授权确定成交供应商,报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根据审定结果,政府采购工作组发中标通知书。

  4、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意见,项目需求部门负责与供应商商定合同或协议的条款,提交政府采购工作组审定,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随同政府采购资料一并归档。

  (四) 询价采购程序

  1、政府采购工作组编制采购实施方案,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采购实施方案包括编制询价采购文件,对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提出具体意见,组建询价小组的具体建议或意见等。

  2、政府采购工作组负责向入围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

  3、政府采购工作组负责组织询价小组开展询价。询价小组经评审后提交询价采购结果报告,提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推荐意见或经授权确定成交供应商,报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根据审定结果,政府采购工作组发中标通知书。

  4、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意见,项目需求部门负责与供应商商定合同或协议的主要条款,提交政府采购工作组审定,合同或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订。合同或协议随同政府采购资料一并归档。

  (五)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政府采购工作组提出组建谈判小组的具体意见,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组织谈判小组开展谈判。

  2、谈判小组经评审后提交谈判结果报告并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根据审定结果,政府采购工作组发中标通知书。

  3、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意见,项目需求部门负责与供应商商定合同或协议的主要条款,提交政府采购工作组审定,合同或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订。合同或协议随同政府采购资料一并归档。

  以上采购程序中评标人员或谈判人员的组成在开标前一个小时随机确定,并注意保密。

  第三十七条 委托招标公司采购的程序

  对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公司进行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需求部门的建议,提出委托招标公司代理采购有关事项的具体意见,包括委托招标公司的名单、采购方式的建议等,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与委托的招标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招标公司提交的评标报告,以及中标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意见,组织商务谈判、制定合同草案。合同或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订。

  第三十八条 废标处理程序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国家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的影响,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政府采购工作组将废标理由送监察部门审阅后通知所有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验收程序

  采购合同签订后,由需求部门和技术部门负责对项目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后提交验收报告。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十条 付款程序

  采购合同签订后,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最终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办理有关付款、结算事宜。

  第四十一条 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项目开始实施至质保期结束前,凡出现质量、服务等问题,由使用单位、技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财务管理部门依据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询问的处理程序

  对供应商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的询问,由政府采购工作组提出答复意见,并由财务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三条 质疑的处理程序

  对供应商就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质疑,由政府采购工作组对质疑事项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的,召集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政府采购工作组负责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规定期限,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章 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自治区国税局对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

  (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情况;

   (四)按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情况;

   (五)自治区国税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自治区国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服务或工程的;

   (三)需要审批的授权采购;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代理协议,下同),由区国税系统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办法。

  第四十九条 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条 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采购项目整理成册,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是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国税局根据规定的权限对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国税局对区国税系统采购人的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五)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情况;

  (八)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十)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事项的落实情况;

  (十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各级国税局的监察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区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区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级国税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规程。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新国税发〔2001157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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